关于进一步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的提案
提 案 者: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提 案 号:576
近年来,我市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待改进之处。一是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工作力度不够。一些单位和部门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平衡、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工作“缺位”。二是法律顾问选聘与动态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力度有待提高,公职律师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三是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专项培训有待加强。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党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的领导
1.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法律实施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地方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2. 各级党政机关应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确保我市尽快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体系。
3. 严把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政治关。应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操守好,能够践行法治精神、捍卫公平正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充实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中来。
(二)加快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1. 完善法律顾问选聘制度。一是健全选聘刚性制度规范,完善选聘主体、条件、方式等相关规定。二是选聘程序应在学历、资历的基础上突出专业化和竞争性要求,倡导采取公开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竞争程度强的方式。三是党委机关法律顾问的选聘应根据业务工作特点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湛、熟悉党内法规的法律顾问。
2. 健全法律顾问考核和管理机制。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可量化的衡量评价体系,细化考核评价内容,将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的次数、质量、效率、效果、服务态度、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能力等纳入考核范围。
3. 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各项保障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探索创新提前介入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保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意见,不受部门利益的左右。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适度加大财政支付,促进购买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
4. 建立公职律师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建立公职律师职业监督、投诉处理和奖惩入退机制,设立履职测评指标,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综合评价。
5. 健全内设法制部门、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互配合的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1. 开展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专项培训。充分利用党校、高院等开展精细化培训,不断提高法律顾问法律业务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引导律师协会组织公职律师会员与社会律师进行集中培训,开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实务课程。
2. 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职责范围。公职律师职责应侧重于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如代理所在单位参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合理安排公职律师的应诉工作,以保证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同时推进、并行不悖。
3. 不断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在公职人员岗位设置阶段应充分考量公职律师和法制人员的科学配比和数量保障,应进一步扩大法治工作机构中法学专业人员和公职律师占比,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作为优先录用考虑对象。
4. 推进设立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建议市司法行政机关商请省司法厅,尽早设立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内设法务—公职律师—外聘律师”的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