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婴幼儿照护推进三岁以下托幼服务的提案
(一)关于强化婴幼儿照护推进三岁以下托幼服务的提案
提 案 者:梁顺德
提 案 号:161
一、提案背景
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民生工程之一。多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托幼公共服务,3岁以上托幼服务事业已获得很大发展。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政策变化,针对3岁以下儿童的托幼服务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的实际需求。
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低于一些发达国家30%~50%的比例,全面三孩政策背景下不断扩大的托幼需求,使托幼供需矛盾不断突出。基于我国托幼服务发展现状,为推进3岁以下托幼服务,帮助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家庭,提出建议:
二、意见建议
1.加大托儿所投资建设力度。要把托儿所的建设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等形式,综合考察人口分布情况,增加托儿所的数量,按照辖区内孕龄妇女数量,建设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正规托儿所。有计划、分步建设一批资质齐全、设施完善、师资专业的托儿所。
2.加强托儿所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关系到托儿所的有序发展。必须加强师资管理,培养有耐心、有口才、活泼好动、多才多艺的年轻化教师。首先要从制度上规范人员队伍的入门要求,要从学历、技能、年龄、身体状态建立入门标准。其次是不断加强对师资人员学习培训,特别是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教育。
3.加强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托儿所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监管的主管部门。托儿所在这方面基本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可明确教育、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托儿所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把幼儿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4.大力鼓励支持民办托儿所。目前,我市的托儿所数量很少,质量很低,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政府应主动作为,积极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办资本建设托儿所,加大对托儿所的财政支持,采取私办公助等方式,在规划、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5.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置托儿所。企事业单位设置托儿所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源,缓解公办托幼机构资源不足的压力,客观上也解决了接送难的问题,减轻了双职工家庭的生活压力。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对托儿所的资质和设施情况常态化检查,对不具备资格的托儿所,坚决予以取缔。
(二)关于加快我市0-3岁婴幼儿照护中心建设的提案
提 案 者:元 媛
提 案 号:024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对于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我市目前基本是个空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育政策的调整,对于0-3岁婴幼儿照护的呼声和需求也日渐增加,党的十九大提出“幼有所育”,更有一些人士呼吁将托育服务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专项规划,国务院办公厅也已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我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状
目前我市幼儿园主要接收3岁以上儿童,部分幼儿园可延伸到2.5岁儿童,我市托幼市场发育不全,0-3岁婴幼儿托幼公共服务几乎空白,对于这部分儿童的照料基本是由家庭承担,城市中家庭承担照料中由祖辈或家政人员承担的占大多数,无祖辈照料或家政人员照看的需求量大。
二、建议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政府主导,多措并举促进3岁前婴幼儿照护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多元发展,鼓励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等,组织试点示范。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单位及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利用闲散低效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中心。对于可用于此类项目的用地,加快办理速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如长期闲置的新大地宾馆,与市妇幼保健院紧邻,市妇幼保健院用地紧张,可划归该医院,既盘活了资产,又解决了医疗土地资源不足问题,由市妇幼保健院尝试建设0-3岁婴幼儿照护中心。
三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科学养育、儿童早教、保健等专业知识,尤其在0-3岁婴幼儿发展关键时期可以提供科学的喂养和教育知识,可以发挥优势,科学育儿,由这些单位自愿承建一部分婴幼儿照护机构,也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开设家长课堂,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与早教机构、幼儿园、托幼机构等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行业素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以按照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科学合理地招生、授课,加快培养专业人员,在培训或者授课中,应注重职业道德、法制意识、职业技能、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养,既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专业队伍。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范。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发展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宣传各地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激发社会力量投身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积极性。